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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 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問答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 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問答

    • 發布時間:2021-02-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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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 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問答

    【概要描述】

    • 發布時間:2021-02-24 14:25
    詳情

     (注:本工作問答由省稅務部門提供,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

      一、問: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企業全部都需要實行核定征收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公告”)的要求,并非要求對所有平臺登記企業一刀切實施核定征收。物流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以前年度實行查賬征收的,符合條件的今后可以不變更征收方式,不強制要求必須按報關收入總額的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問: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或收入規模較大跨境電商出口零售企業可以核定征收嗎?

      答:可以。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出口零售企業如未能取得有效進貨憑證,不能清晰核算成本費用,即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不影響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

      三、問: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經營多業的,如何確定是否屬于零售企業?

      答: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由于主營項目是指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因此,跨境電商企業從事零售業務的收入總額是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時,才是36號公告所指的“零售出口企業”。

      四、問:跨境電商出口零售企業核定企業的收入總額按4%應稅所得率計算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如何確定?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收入總額時不能扣除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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