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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企業看過來!加貿企業出口轉內銷最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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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企業看過來!加貿企業出口轉內銷最新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20-08-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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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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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企業看過來!加貿企業出口轉內銷最新政策解讀

    【概要描述】

    • 發布時間:2020-08-05 10:37
    詳情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在鼓勵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同時,支持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開拓國內市場,著力幫扶外貿企業渡過難關,促進外貿基本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的實施意見》,海關總署發布了2020年第78號公告(關于調整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的公告),通過調整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時限,進一步加大對加貿企業內銷的支持力度。

    圖 / 黃埔海關

     

    對符合條件按月辦理內銷申報納稅手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在不超過手冊有效期或賬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后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

    加工貿易內銷集中征稅

     

    加工貿易內銷集中征稅是指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先行內銷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再集中向主管海關辦理內銷納稅手續。

     

    實施內銷集中征稅前,加工貿易企業采用“先征后銷”的方式向海關申請內銷,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內銷集中征稅,即變先征稅再出貨為先出貨再征稅,能夠引導企業更好地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延長加工貿易國內產業鏈,為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拓展內銷市場贏得寶貴的時間。

    申請加工貿易內銷集中征稅的條件

    區外聯網監管企業(E賬冊企業)、區外以企業為單元企業(以企業為單元賬冊企業)。區外非聯網監管的一般認證及以上企業,無須提供擔保,事先向海關提交《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情況表》備案即可。區外非聯網監管的一般信用企業,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后,可實施內銷集中征稅;擔保計算方式:一般信用企業保證金(保函)金額=企業計劃月內銷納稅金額×50%。

    加工貿易內銷集中征稅的申報時間

    新政策實施前

    符合條件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內銷情況進行保稅核注清單及報關單的集中申報,但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賬)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報。

    新政策實施后

    對符合條件可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加工貿易企業,在不超過手(賬)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后15天內向海關申報完成納稅手續。新政策實施后,企業準備內銷征稅資金的時間得到進一步放寬,內銷手續進一步簡化,出口轉內銷獲得更多便利。

     

    例如,某企業在2020年7月2日擬內銷的貨物,新政策實施前,企業最遲應當在2020年8月15日前向海關申報集中內銷征稅;新政策實施后,該企業最遲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向海關申報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即可。同時,新政策實施后,企業準備內銷征稅資金的時間得到進一步放寬,內銷手續進一步簡化,出口轉內銷獲得更多便利。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采用“分送集報”方式辦理出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手續的,在不超過賬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后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或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分送集報”方式

     

    “分送集報”方式是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分批次進出貨物的,可以先憑出入庫單辦理貨物的實際進出區手續,再在規定期限內集中辦理報關手續。

    申請“分送集報”方式的條件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注冊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業;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分送集報”方式的業務流程

    01

    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開展“分送集報”業務的,通過金關二期加貿及保稅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金二系統)向海關提交“分送集報”的業務申報表。

    02

    貨物分批進出區時,區內企業通過金關二期系統向海關發送出入庫單,捆綁核放單,辦理進出區手續。

    03

    區內企業在規定時限內通過金關二期系統將批次進出區貨物的出入庫單匯總為保稅核注清單。區外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04

    區內企業根據業務申請表的有效期限向海關辦理業務申報表結案手續。

     

    “分送集報”方式下的企業申報納稅期限

    新政策實施前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采用“分送集報”方式辦理出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手續的,應當對1個自然月內的分批出區數據進行歸并,填制核注清單,區外收貨企業填制進口報關單,在次月底前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納稅手續(對分送集報期限另有規定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除外)。

    新政策實施后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采用“分送集報”方式辦理出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手續的,在不超過賬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申報,調整為最長可按季度申報,企業可以選擇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或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例如,某綜合保稅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在2020年7月分送出區的貨物,新政策實施前,企業最遲應當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海關申報納稅手續;新政策實施后,該企業最遲可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按季度申報納稅不得跨年操作,企業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進行申報。

    不能跨年操作的原因

     

    進出口商品稅則號列、稅率、匯率等通常在年底進行調整,如跨申報操作,很可能導致手(賬)冊內容和報關單內容不一致,造成退單等問題。此外,部分企業采用“分送集報”模式進行申報,要求“分送”和“集報”單證比對一致,跨年申報時需要對“分送”單證逐票進行調整。

     

    例如,新政策實施后,某企業在2020年10月2日擬內銷的貨物,在不超過手(賬)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的情況下,最遲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報。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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